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特殊困难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在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