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特殊困难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在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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