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属城市居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发给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或者由养老服务机构供养;属农村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中供养,或者落实到户分散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