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