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