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推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