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