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有效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省人民政府;(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省人民检察院;(五)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