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一)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全省和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二)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程项目、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建设情况;

(五)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

(六)市县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机构和洋浦开发区审判机关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八)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和洋浦开发区检察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

(九)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