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