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条有效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