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