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已废止县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汇编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