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组织进行,验收结果应当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但应当执行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制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