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