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