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