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监测,每年公告一次;特定区域或者对象的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应当适时发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