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山禁牧、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封山禁牧范围,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