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林地、植被损坏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植被;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逾期不能恢复的,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