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五十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百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海基干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