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废止防护林建设实行谁受益、谁投资、谁经营管理制度。沿海基干林带、农田林网,由所在地乡(镇)、村依据防护林规划负责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工厂等单位按防护林规划负责驻地范围内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河流、水渠、堤坝、公路两侧,水库周围,林场、农场、盐场和水产养殖场经营区,风景名胜区和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由其经营者按防护林规划负责营造、更新和管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