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九条有效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三)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及话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用语;(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