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及话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