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的教育与培训,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二)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旅游、体育、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