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