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文字录入和校对人员,广告从业人员,中文字幕制作人员及誊印、牌匾制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