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