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