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