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