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