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