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