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