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全国重点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世界文化遗产地、县级以上开发区等区域按照国家标准设立消防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