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书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