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