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