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五)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