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申报材料不实的;(二)房屋灭失的;(三)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失误,造成登记备案错误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