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揭发、检举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方便,认真受理,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