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