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择业第八条已废止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求职择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其他个人资料,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外省人员来本省求职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求职者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