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九条有效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草原重点防火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延长防火期。防火期内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出现干旱、大风等火险气候时,可以定划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