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对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是国家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抚恤费用,农牧民、民工和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人或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抚恤费用,火灾肇事人或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并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