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是国家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抚恤费用,农牧民、民工和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人或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抚恤费用,火灾肇事人或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并给予抚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