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对城市公共汽车换乘枢纽、站场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公共汽车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