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车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城市公共汽车推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交通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