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实施下列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的行为:

(一)破坏、损毁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城市公共汽车站牌;

(三)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站场范围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其他妨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