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依次排队、上下车,不得扒车、爬窗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二)上车主动投币、购票、使用电子乘车卡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乘客安全的犬只等动物乘车;

(四)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或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不得损坏车辆及车辆上的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接受票证检验。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