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五条已修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授予金平、龙湖区范围内及跨区、县的线路运营权;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授予起点站、终点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辖区内的线路运营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