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